本補助計畫(113年度)區分為「標竿組」及「新銳組」2組,申請資格說明如下:
(一) 模組定義與對象:
- 標竿組:具創育輔導能量且前一年度輔導至少6家所在縣市中小企業實績者。
- 新銳組:深耕在地且具創育輔導機制與熱忱者。
- 未執行過本處「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之創育機構得優先補(捐)助。
(二) 申請單位須為依我國法律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企業(不含外國公司設立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不含大專校院)。
(三) 提案申請人(計畫主持人)須為本國國籍並年滿20歲至45歲之個人,且須為申請單位創辦人、合夥人或專任聘僱人員。
(四) 申請單位須具有實體培育空間,並擁有或取得該場域使用權,以作為協助青年返鄉、留鄉發展之營運空間。
(五) 計畫投入人力未同時執行其他政府單位育成計畫、育成加速器計畫者。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僅有稅籍登記或公司狀態為歇(停)業、撤銷、解散、撤回許可者。
- 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或一年內有退票紀錄。
- 於三年內曾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 當年度已取得本處「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補(捐)助者,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