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一) 以完成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國際創育機構登錄」之單位,推薦所培育新創企業為限;惟其參與之國際活動,須以「國際創育機構登錄」相關規定所列舉之活動為限。
(二) 每一創育機構每年至多推薦3家新創企業,計畫申請以創育機構為單位,然受推薦新創企業經由參與上述國際活動,若獲得國際投資/獎項,則創育機構可依獲投資/得獎企業數量,於當年度增額推薦。
(三) 新創企業定義:係指公司設立日期為近5年成立之企業(以計畫結案日仍為新創企業者為限),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四) 每一申請案不得於當年度接受其他政府參與國際展會相關計畫補助,如經查有違規重複領取之情事,除需繳回補助款,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至5年。
資料文件下載:
- 107年度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新創到國際補助(SGI)申請須知
- 107年度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新創到國際補助(SGI)申請須知-附件 (ODT檔)、(DOC檔)
- 107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新創到國際補助(SGI)申請公文(範本)(ODT檔)、(DOC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