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作業制度

育成中心補(捐)助計畫審查作業制度乃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捐)助公民營機構設置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要點」,歷經多年的滾動式修訂與調整,已建構一套衡量質量化指標的審查作業制度,然而為達成「以更具彈性的政策達到推動育成產業化」之目標,自明(101)年度起,將重新審視補(捐)助機制,並大幅度簡化審查作業。

審查內容

基本營運
補(捐)助
審查作業 每一育成中心必須提送3年營運計畫書及當年度細部執行計畫書,將由審查委員依下列四大面向進行審查評分,最後以委員分數平均值作為總分,總分達70分(含)以上即通過審查
評分標準
  1. 發展潛力(20%)
  2. 營運能力(20%)(包括組織位階、現有營運人力配置、空間與設備資源等)
  3. 輔導過程(20%)
  4. 基本指標績效(40%)
特色加值
補(捐)助
審查作業 依育成中心類型不同分別進行審查,並依據下列評量項目逐案進行審議,就整體計畫方針、經營及效益、政府政策方向配合度、預期成果/成效/產業關聯效益等績效指標合理性等進行重點確認審查完成後,提交審查會議進行討論
評分標準
  1. 所提計畫之可行性(40%)(包括詳細執行策略、方法及預估經費支用表)
  2. 創新或具開創性(20%)
  3. 預估成果及預期效益(25%)
  4. 當年度1~9月評核成效(15%)(詳本須知第陸章第四點規定,第1年申請者免附)
  5. 另育成中心如配合政策推動項目(請詳表3說明第2點),並詳細說明完整執行規劃與預計達成之績效,將請委員依據當年度整體核定狀況酌予加分,最高10分。

審查作業流程

作業說明作業流程圖
  1. 育成中心依其本身核心培育領域、人力配置與營運制度提具3年中綱計畫書(含當年度細部執行計畫書)向本處提出申請。
  2. 本處依據各育成中心所提送之計畫進行基本資格審查,並對於提報文件不符規定者,通知辦理補件作業。
  3. 將計畫書整理提送審查委員依據基本營運補(捐)助與特色加值補(捐)助之審查作業重點進行審查並進行評分作業。
  4. 彙整委員書面審查意見及評分結果,提送審查會議進行討論。
  5. 依據本處當年度補助經費額度、重點推動項目與整體審查結果,討論決定補助家數與金額。
  6. 依審查會議結論簽奉核可後,將個別行文通知各申請單位,通過審查並核定補(捐)助之育成中心,再依相關規定進行簽約作業。對於審查結果表示異議或放棄經費補(捐)助者,須請於收到通知公文2週內函復本處(包括申復審查結果);如無具文函復本處者,代表同意審查結果,並不得拒絕簽約,否則將予以公告,並喪失次年度申請補助資格。
  7. 育成中心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函,若有異議者,得於文到2週內以正式函文向本處提出申復,並由召集委員依計畫審查資料及申復理由等相關文件,決定該申復案是否成立。
    • 申復成立:辦理申復審查作業。
    • 申復不成立:將維持原審查結果,另函通知申復單位。
 作業流程圖: 詳細請見表格左側條列清單說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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