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簽約與執行

計畫期程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補(捐)助款編列原則

  1. 育成中心營運經費來源分為政府補(捐)助款與自籌款(包括母組織自籌款及企業配合款)。
  2. 詳細編列原則請詳如下表。

 

表1:育成中心經費編列原則
類別
說明
基本營運補(捐)助 特色加值補(捐)助
補(捐)助款 定額100萬元 最高400萬元為原則,實際補(捐)助金額將依審查結果補助
母組織自籌款 需提撥與政府補(捐)助款相同金額
會計科目
        1. 人事費
        2. 業務費
        3. 差旅費
        4. 設備及設施整建費(不得編列資本門經費)

以上預算編列請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捐)助公民營機構設置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計畫100年度政府補(捐)助款編列標準修訂說明表(100年2月1日修訂)」,及「98年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專案計畫委辦預算編列執行標準」,請依實際狀況編列。

計畫管考作業

為掌握受補(捐)助單位計畫執行之進度與成效,於計畫執行期間實施督導、考核。

  1. 執行計畫期間,各受補(捐)助之育成中心應依本處專案計畫管理系統及中小企業服務資料庫之需求,將每月按時回報執行進度及成果。
  2. 計畫執行期間應依合約規定時間內送交期中及期末報告,必要時得舉行簡報會議,以瞭解業務執行進度及情況。
  3. 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執行品質,本處於計畫執行期間得視各育成中心實際營運狀況派員進行實地查核,查核結果將納入當年度計畫評核成效之參考。

考核作業

  1. 目的:透過年度計畫執行成果評核作業,以維持育成中心服務品質並作為下年度核定補(捐)助經費之重要參考依據。
  2. 評核期間:原則上以每年1月~9月(1至3季)為受評核期間。
  3. 評核成效:
    評鑑項目權數

    當年度計畫執行成果(含自定指標、經費及人力運用情形)

    50%

    指定指標達成度(詳指定指標評量作業)

    30%

    支援政策推動情形及行政作業配合度(包括專管系統填報作業)

    10%

    進駐企業滿意度

    10%
  4. 下年度補(捐)助計畫審查作業流程步驟
    1. 提交:a. 育成中心次年營運計劃書 b.當年度計畫考核作業表
    2. 書面審查
    3. 審查會議
    4. 函知審查結果
    5. 進行簽約作業
  5. 經審查結果對於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或執行成效欠佳者,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捐)助款項或調整(刪減)次年度經費。
  6. 第3年年底將進行3年總計畫執行成效考核作業,經審查結果成效不彰者,下次重新提案3年補(捐)計畫時,得限僅申請基本營運補(捐)助款。

撥款作業

  1. 計畫經費每年分3期撥付,合約簽訂完成後,補助第1期30%補(捐)助款;第2期款於送交期中報告並依合約規定達到請款條件後,撥付50%補(捐)助款,第3期款於期末審查通過後撥付20%補(捐)助款。
  2. 如經期末審查當年度執行成效不佳,將依實際達成比率減少撥補(捐)助款,並納入次年度核定補(捐)助經費之重要參考依據。
    撥款作業流程
    • 1.進行簽約作業 -> 作業完結後獲兩項結論:
      • 2.1獲補(捐)助單位發函通知放棄補(捐)助資格
      • 2.2 依審查意見提交合約計畫書
    • 2.2依審查意見提交合約書 -> 3.合約簽訂完成,依撥款付第一期款(30%) ->
    • 4.繳交其中報告,並申請第二款期(50%) ->
    • 5.期末審查作業 ->
    • 6.結論 -> 結論可能有兩種情形:
      • 7.1 業務及經費支用進度未達者,佔達成比重進行扣款
      • 7.2合約簽訂完成,依約撥付第三期款(20%) ->
    • 7.2款項撥付後-> 8.期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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