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申請須知公告
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本計畫補(捐)助對象為依法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公司、法人機構及大專校院,補(捐)助對象及資格條件如下:
(一) 產業加速器(IAP):
- 匯聚主題產業資源並具投資基金(自設或連結),協助新創及中小企業成長與創造市場商機之依法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大專校院。
- 申請單位可依其資源及能量採「個別申請」或「聯合申請」,惟不得重複提案。
(二) 企業加速器(CAP):
- 具培育能量、領投新創,依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1億元且經常僱用員工數200人以上之企業為申請單位;若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且為前述企業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則須與「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共同簽訂「關係企業切結書」。
- 申請單位可結盟創育機構以協作單位申請之,其協作之創育機構得同時申請「產業加速器」模組,惟績效成果不得重複。
- 申請單位計畫主持人須由企業部門主管層級以上之管理者擔任(協作單位不得擔任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三) 申請單位應具備獨立之法人格且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 ,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須為正值。
(四) 計畫投入人力未同時執行其他政府單位育成補(捐)助計畫、育成加速器計畫(如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育成暨天使投資補助等)者。
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 採線上申請作業填寫計畫申請表及撰寫計畫書內容,並將應備文件資料上傳。線上申請網址:創育加速卓越服務網http://incubator.moeasmea.gov.tw/
- 應備文件資料如下(如需用印之文件,請加蓋申請單位大小章後掃描電子檔上傳)
- 計畫申請書電子檔1份(含計畫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計畫書本文以20頁為原則)。(請依規定格式-附件4撰寫)。
- 申請單位為法人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之公司者,須檢附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
- 申請單位為依法設立之公司者,須檢附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以最近1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廠商信用證明」(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及「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等影本各1份。
- 申請單位如於申請期間有獲林口新創園之「國際創業聚落示範計畫-國際加速器」及亞灣新創園之「國際加速器補助計畫」補助者,須檢附計畫補助期限之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產業加速器」模組者,須檢附自設或連結投資基金之相關佐證資料(如自設投資基金規章、連結外部投資基金之合作意向書等)。
- 申請「企業加速器」模組者,須檢附「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影本1份,如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者,則須檢附關係企業切結書(附件4-附錄9)及相關佐證文件。
- 以聯合方式提出申請或有協作單位者,須檢附載明雙方權利和義務之「聯合申請/協作協議書」(附件4-附錄6)。
- 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資料,請至https://incubator.moeasmea.gov.tw/下載相關電子檔使用。
申請截止期限及服務窗口
(一) 申請截止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111年9月21日(三)下午6點前須完成線上申請送件作業(以線上申請平臺收訖時間戳記為準)。
*重要提醒:線上申請系統將於111年9月9日(五)開放申請
(二) 服務窗口
中小企業創新育成協調中心(中國文化大學創新育成部),電話:(02)7756-6176#7262、7265、7266、7263。
資料下載
- 112年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育機構補助計畫申請須知.pdf (含附件1-3及附件5)
- 112年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育機構補助計畫申請須知-附件計畫申請書格式(word檔.doc)、(ODT檔.odt)
- 申請說明會簡報檔.pdf